商业公司总会有商标知识产权的问题,无关体量大小。
近日,企查查App显示,小米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该案诉争商标为小米公司“MiService及图”,小米公司诉称该商标与华为公司MyService未构成近似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被驳回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并无不当,本院经审查予以支持。
裁定显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MiService”与引证商标一“MYSERVICE”在字母构成、读音上相近,两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被驳回部分)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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