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北京知识产权局认定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佰利公司的专利权,责令停售。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复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事件 外观涉嫌侵犯专利 iPhone 6系列被责令停售
佰利公司是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此前以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审理,并将苹果公司追加为该案的共同被请求人。
今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均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iPhone 6、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庭审 五人合议庭审理 众多媒体旁听
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苹果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一案。该案由知产法院院长、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清华大学老师崔国斌、人民大学老师姚欢庆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此案。北京中复电讯商城、深圳佰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案吸引了众多媒体前来旁听。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争议本案八大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各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截至发稿时,此案仍在审理中。
主要辩论焦点
1、北京知产局所做决定 程序是否违法?
法庭上,知识产权局表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了本案的被诉决定。该决定程序上合法,认定事实正确。
苹果公司认为,佰利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时并没有申请追加苹果公司,产权局就直接追加其为共同被请求人,违反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苹果上海公司在北京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北京知识产权局作为地方机构,没有权利责令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同时,苹果公司认为,产权局在审理案件中没有给苹果公司的质证等机会,没有组织双方进行充分的辩论,剥夺了其的陈述权利,不符合法律程序。
中复公司则表示,公司进货渠道合法,是在其营业范围内销售手机,该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权利。
2、苹果手机外观是否侵犯专利?
经过对涉案双方的手机进行比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其中“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区别属于功能性设计,从正面到背面的过度设计的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而苹果公司表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产权局认定的5个区别特征并不是功能性设计,产权局并没有对其区别予以考虑。
苹果公司举例,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从正面到侧面的弧度两边是对称的,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是不对称的,产权局认为这只是细微差异,但该差异具有显著的视觉效果影响。
同时,苹果公司提出,专利权人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故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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